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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2014年06月11日09:08   来源:浙江日报

原标题: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等活动应当参照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推进接待资源共享,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禁止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禁止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有序推进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八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可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鼓励乘坐公共交通或其他社会化提供的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九条 保留必要的公务用车。按照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的编制和购置审批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牌照发放管理。

第三十条 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违规租用社会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报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全面实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的定点采购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上使用,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使用。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与执法执勤性质内容相一致的统一标识,否则应不予登记上牌或按规定拍卖处置。

因涉密没有喷涂统一标识的特殊工作用车,应当单独登记,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内部集中管理、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公开公务用车使用和运行经费情况,切实降低公务用车的运行成本。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通过发布文件、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安排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部门举办会议、活动,不得直接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方案或发函、致信邀请。

第三十七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场布置应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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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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