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有关规定,推进我省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科学设定相关标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坐支或者私分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所得等非税收入。
第五条 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无绩效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扩大绩效跟踪和评价范围。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第八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九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管理。采购需求不得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不得限制供应商竞争,不得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信息平台,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控制度,对党政机关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等作出规定。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人员住宿、交通、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由差旅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按规定标准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第十七条 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参加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