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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探讨“公共浴室禁艾”,莫以大词与恶名压人

蒋璟璟

2013年10月15日09:03   来源:华西都市报

原标题:探讨“公共浴室禁艾”,莫以大词与恶名压人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了广泛争议。(10月14日《北京晨报》)

  “拟禁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此一立法新动态,迅速演变成火热话题。有人痛斥其涉嫌歧视、极不人道,有人指其无必要、难操作;与此同时,对此“新规”,亦不乏拥护力挺者,他们的论点归结起来,大致如下:一来,本着“以防万一”式的谨慎,主张患病者最好减少接触人群;再者,则重申要彼此尊重,呼吁艾滋病患者体谅普通人的关切……

  诚然,相较理想状态来说,“禁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难免有些政治不正确。在文明社会内,这一类疑似冒犯“极端弱者”的法律,注定会遭遇疾风暴雨般的抨击。事实上,一段时间以来,流行于主流价值体系内的高姿态道德观与人文关怀潮,已然为公共生活建构起了一揽子“禁忌”——试图减少艾滋病患者传染无辜者概率的努力,一旦稍有不慎便会触碰“禁忌”。而后,被冠之以歧视、反人道等等恶名,着实不足为奇。

  适用于艾滋病患者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到底哪些可算是“歧视”,哪些只是维护人皆有之的自卫意识和合理自利的偏好?事实上,这恰是一个最亟待厘清的边界。其实,《沐浴业管理办法》本就是一个行业法律,着眼于从业者与消费者的权益最大化,实际上无可厚非。如果说,其中“禁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一条欠妥,本质上也应溯源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等上位法措辞不清,从而给一些低阶法律留下太多随意发挥的空间。

  除此以外,从“艾滋病人拟禁入公共浴室”引发的连锁反应来看,其镜鉴意义至少还有两个方面:一来,再次告诉公众要对疾病防治多一份科学认知,对特殊群体多一点包容;再者,则提示抱持不同观点者,尊重舆论场内平等对话、耐心沟通的开放式话语格局,切忌动辄以“大词”与“恶名”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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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蕊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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