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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嚴懲篡改數據不能有漏網之魚

午光言

2015年08月14日13:25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嚴懲篡改數據不能有漏網之魚

環境監測是環保事業的基礎性工作,因而環保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工作的好壞體現在環境監測數據的科學性與准確性上

國務院辦公廳8月12日印發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要求,環保部依法建立健全對不同類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管制度,制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黨政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8月13日《北京青年報》)。

在中央確立的損害生態環境“黨政同責”“終身負責”的要求下,直接反映環境保護狀況的監測數據就成為了“綠色政績”,與黨政領導干部的政治前途息息相關。為防止干部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用虛假的環保政績“保烏紗”“博上位”,用黨紀國法來對此進行約束也就理所當然。

如今,黨政領導干部膽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后果很嚴重。新的環保法第68條對領導干部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責任后果規定得很詳細﹔今年7月中央研究通過的《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更是明確了對此類行為的黨紀處分辦法。

環境監測是環保事業的基礎性工作,因而環保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工作的好壞體現在環境監測數據的科學性與准確性上,數據越科學、越准確,就越能為環境決策與管理提供更好的技術支持、技術監督和技術服務,反之,就不利於環境決策與管理。而且,環境監測數據還可以成為環境訴訟案件和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法律証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要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的科學性與准確性,存在客觀條件的制約,有賴於不斷更新技術設備、創新技術手段等﹔也有著主觀方面的原因,除了要強化監測人員的責任心,盡量減少失誤與偏差外,就是要杜絕弄虛作假。

要嚴懲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官員只是可能造假的群體之一,並非唯一。今年6月,環保部就通報了7起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案例,被處罰的7家公司是造假的責任主體,公司相關責任人員被行政拘留。可見,要嚴懲監測數據造假者,不隻官員,應把所有可能篡改、偽造者都納入進來,隻要是有可能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對象,就都應該在追責范圍之中。

誰有可能篡改監測數據?按照現行監測體制,環境監測機構、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及其負責人,是監測數據的責任主體,應該對數據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那麼,哪些機構可能會成為上述主體呢?除了環保部門依職能負責監測的機構外,還有兩類主體不能忽視。一類就是專門從事監測的社會機構,包括政府部門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機構、政府部門委托開展環境監測的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委托第三方開展自行監測的機構。對這類主體應當有專門的准入門檻和專門的監管機制,涉嫌偽造、篡改數據的,除了依法予以嚴懲外,應納入誠信黑名單,嚴重者還應實行行業限制禁入或終身禁入,使其付出失信的代價。另一類就是依法開展自行監測的企事業單位。在利益驅使下,那些不良企業一般不會說自己排污不達標,這就使其有著在自行監測中造假的可能。對這類企業必須按照史上最嚴環保法的規定嚴懲不貸,對相關責任人員必須一查到底。

今年6月,環保部組織編寫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目前還未正式頒發。希望這一辦法能夠盡快實施,更便於對篡改環境監測數據者進行界定、處理,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的准確性,更好地落實《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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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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