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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私權利的濫用者

郝鐵川

2015年05月15日15:04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私權利的濫用者

建設法治社會,一方面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的每一項權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樹立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思維

建設法治社會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主要任務之一,為此我們就必須認真清理封建法律文化的遺毒。“三綱五常”是中國封建社會意識形態的核心,是封建統治者立法、執法的指導思想。“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是根本,“五常”(仁、義、禮、智、信)是補充,前者的精髓是確立以君權為根本的金字塔形的專制主義結構,后者企圖以雙向道德義務(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夫敬妻順等)的說教來緩和以法定單項服從關系為主的專制結構裡的緊張對立。在這種長達兩千年的封建法律文化氛圍裡,民眾在國家權力眼裡被視為義務工具,但在民間社會,民眾卻又缺乏社會公德,容易濫用權利。

在國家權力面前,民眾之所以被視為義務工具,是因為封建社會法律的指導思想或一根主線並非瞿同祖先生所說的儒家仁、義、禮、智、信理念,而是法家的“三綱”思想。“三綱五常”是西漢董仲舒提出的,他表面上是儒學大師,但實際上吸納了法家韓非子的學說,他的“三綱”說即來源於《韓非子·忠孝》:“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他這裡說的“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和先秦儒家所言的君臣、父子、夫妻關系觀點的一個根本差別,就是前者是單向的命令服從關系,后者則是雙向的互相尊重的對等關系。因此韓非子在這段話前面,批評了儒家的對等關系觀點:“天下皆以孝悌忠順之道為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順之道而審行之,是以天下亂。皆以堯、舜之道為是而法之,是以有弒君,有曲父。堯、舜、湯、武,或反君臣之義,亂后世之教者也。堯為人君而君其臣,舜為人臣而臣其君,湯、武為人臣而弒其主、刑其尸,而天下譽之,此天下所以至今不治者也。夫所謂明君者,能畜其臣者也﹔所謂賢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職以戴其君者也。今堯自以為明而不能以畜舜,舜自以為賢而不能以戴堯,湯、武自以為義而弒其君長,此明君且常與,而賢臣且常取也。故至今為人子者有取其父之家,為人臣者有取其君之國者矣。父而讓子,君而讓臣,此非所以定位一教之道也。”

封建社會的法典裡不可能沒有儒家思想的成分,除儒家外,還有陰陽五行家、佛教等思想在其中。但封建法典最根本的核心是韓非子提出的單向絕對服從的君臣、父子倫理觀。儒家主張臣民可以進諫甚至可以誅殺暴君,但任何一部封建法典都沒規定這些內容,法典規定的都是臣民如何絕對服從君主。

我在這裡強調法家君臣倫理觀念是真正的封建法典的核心,是為了說明在封建法律文化中,臣民被視為一種簡單的國家權力的義務工具,根子在於法家。封建社會之所以農民起義不斷,就因為封建法律不保護農民的生存權、發展權,隻把農民當作繳納賦稅、當兵服役的義務工具。遇上一個賢明的君主,農民阿彌陀佛﹔攤上一個昏君、暴君,農民則嗚呼哀哉。這裡起作用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人治。一句話,法家的權力本位、權利虛無的理念掌控了封建法律,多數封建統治者也喜歡玩弄“陽儒陰法”的把戲。

臣民在國家權力眼裡是義務工具,而在民間社會民眾卻因缺乏權利理念常常自私自利、濫用權利。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差序格局》中寫道,中國鄉土社會中的民眾有一最大的毛病是“私”。蘇州人家后門常通一條河,居民不論什麼東西都倒到這種出路本來不太暢通的小河溝裡,有不少人家根本就不另設廁所。明知人家會在這裡洗衣洗菜,卻毫不覺得有什麼需要自制的地方。為什麼呢——這種小河是公家的。一說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說大家都可以佔一點便宜的意思,“有權利而沒有義務了”。小到兩三家合住的院子,公共的走廊上照例是灰塵堆積,滿院生了荒草,誰也不想去拔拔清楚,更難以插足的自然是廁所。沒有一家願意去管閑事,誰看不慣,誰就得白服侍人,半聲謝意都得不到。於是像格蘭亨姆的公律,劣幣驅逐良幣一般,公德心就在這裡被自私心趕走。從這些事上說,私的毛病在中國實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從上到下似乎沒有不害這毛病的。現在已成了外國輿論一致攻擊我們的把柄了。這裡所謂“私”的問題是個群己、人我的界限怎樣劃分的問題。

因此,今天我們建設法治社會,一方面,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的每一項權利,樹立權利制約權力、權利優先思維﹔另一方面,也要求公民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樹立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思維。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互為依存和促進,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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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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