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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追責明星虛假代言,尤須精細法律文本支撐

蔣璟璟

2013年08月28日09:04   來源:華西都市報

原標題:追責明星虛假代言,尤須精細法律文本支撐

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初審稿與二審稿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著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公眾受名人虛假代言之苦久矣,早就呼吁修法對其專門規制。而今立法機構順勢而為,自然極易博得坊間認同。不過,法律文本的具體表述及實踐前景,仍需精細考量。

在新草案中,相關措辭是,“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款的合法性來源,是上位法中關於“民事欺詐”的有關表述。但一個問題在於,又該怎樣界定,明星代言存有欺詐情節呢?須知廣告有各種形態,那種“我用過,我推薦”的廣告語,固然可以被定性為欺詐——可是,大多數“代言”,絕非這般露骨。

若明星代言的產品“出事”了,就不加區分倒追其責任,未免有違法律的基本正義。如當廠家、廣告主等獲得齊全手續,而后明星依法合規代言,此時追責就難免存在爭議。鑒於此,明確並細化該條款的適用條件,才可避免矯枉過正。另一方面,相關的“追責”過程,又會以怎樣的方式展開呢?聯想到現實,最可能的選項,想必還是予以行政處罰,開出些罰單了事。

這種追責路數,雖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懲戒之效,卻難以對實際受害群體進行利益補償。更理想的情況下,被虛假廣告欺騙的消費者,理應提起訴訟,向不負責任的代言者索賠。但,類似事件中,點對點的法律追賠代價極大,有鑒於此便尤須“集體訴訟”制度的放開與成熟:虛假廣告的受害群體,彼此間具備共同利益,理當允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利益起訴。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終究應落實為對利益受損方的賠償責任,而非僅是一句空洞的“民事責任”。當然,若要此一認知體現到日常的司法實務中,顯然還需要用更精細的法律文本,和更健全的法律架構予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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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方蕊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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