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珉迕
不是“裸官”,不是“病官”,没有“跑官”——满足了这三条,还不足以成为一名好官。
根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一名好官至少意味着“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一个好干部的真正脱颖而出,还需要经过严密的甄选,满足严格的条件。
无基层经历,将“步履维艰”
以什么原则选干部?出现在《条例》开篇的七条原则,首要的仍是党管干部原则。但与2002年版相比,这个相对抽象的条块仍有明显变化:首次强调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在德才兼备四个字后强调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亦是新内容。
新《条例》再度提出“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则是新提法。显然,干部年轻化并非一刀切;而无需争议的是,选拔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新规对基层经历有明确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则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条例》还要求,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换言之,如果缺乏基层经历,在今后的干部选拔和晋升过程中,或将“步履维艰”。
《条例》也明确了待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坚定的政治立场、务实作风等,还要求“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另一个意味深长的表述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推荐票≠选举票
当一名潜在的候选人满足了各项基本要求,又获得了机会垂青,要坐上新的“交椅”,等待他的还有一系列严密的流程。
2002版的《条例》中,干部选任的基本流程是:“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的五部曲。而在新版《条例》中,“酝酿”环节被拆分归并,“民主推荐”之前新增了“动议”环节。
何为动议?新《条例》的解释是,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后提出初步建议,并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
专家分析,未将“动议”列入源头程序予以规范时,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处可能滋生,而如今明确动议环节,不仅使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亦强化了党组织的选人责任。
动议之后是民主推荐,其后,则是至关重要的人选考察。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 “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条例》的“考察”章节明确,确定考察人选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应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综合考量,“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个人也可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其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个人推荐的人选需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如果缺乏民意基础,则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亦具有一套复杂程序,包括成立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资料调阅、走访、测评等多种方式。 《条例》规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考察组必须全面考察相关人选的“德、能、勤、绩、廉”。
考察后确定的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还需要进行一轮酝酿,包括征求多方面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党委(党组)开始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这一场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者有足够时间听取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
这一次表决后,选任工作基本尘埃落定,但在干部上岗前,还需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而据规定,提任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者,还要有一年试用期,期满考核确认“胜任现职”的,方予正式任职。
不可随意破格
《条例》还专章明确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要求。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向媒体表示,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走向极端就会出现问题,一些地方甚至进一步绝对化为“凡提必竞”。
竞争性选拔往往遭遇悖论:理应是德才素质好、能力强、实绩突出的干部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但现实中,竞争性选拔考试中是否取得高分,成为更关键的依据。
对此,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更令公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破格则予以严格限定。
此前,3年从科员变成镇长的dafabet888经典娱乐场,dafa888官网金乡25岁女镇长韩寒,工作10个月提拔为副科、一年半从正科变副处的湖南湘潭县副县长徐韬,6年连续3次“破格晋升”的广东揭东县副县长江中咏等,均因“破格”饱受争议。三人后来均辞去或被撤去“高配”职务。
与2002版《条例》相比,新《条例》对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该具备的条件也进行了明确,包括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包括: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条例》要求,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相关专题 |
· 地方要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