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建立干部監督工作督查員制度的辦法(試行) |
(中共中央組織部2000年2月2日印發) |
|
|
|
為進一步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落實,特制定本辦法。
一、督查員條件
督查員是我部為加強干部監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務而聘用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監督工作。
2 黨性觀念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
3 在職或已離開領導崗位的省(部)級和廳(局)級領導干部,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員職責
督查員在執行干部監督工作督查任務時,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 了解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貫徹執行《條例》、《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和《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的情況。
2 受理反映領導干部嚴重違反組織人事工作紀律方面的舉報﹔對黨委和組織部門責成有關單位和部門調查核實的重要問題,負責督促查辦。
3 對嚴重違反《條例》規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風的重要案件進行調查了解,提出處理意見﹔針對產生問題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
4 督查任務結束后,向派出部門的領導匯報督查情況,並寫出書面報告。
三、督查員工作方法
督查員在執行督查任務時,根據工作需要,可採取以下方法:
1 列席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的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2 約請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談話﹔召集有關人員座談或個別談話了解情況。
3 查閱被督查地區、部門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人事工作會議的記錄和干部考察、任免、干部個人檔案等有關材料。
4 深入實際,深入基層,聯系群眾,認真聽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見。
四、督查員工作紀律
1 嚴格執行職責范圍內的任務,督查工作中遇到重要情況,應及時向派出部門請示報告,不干預被督查地區和部門的人事任免工作。非督查期間不履行督查職責。
2 嚴格要求自己,自覺執行中央關於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
3 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被督查地區、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情況。
五、督查員的管理
督查員人選由部務會研究確定。干部調查審理局負責督查員的日常聯絡、協調和督查情況的綜合工作,定期向督查員通報有關情況,提供學習材料。
1 督查員由部領導派出執行督查任務,干部調查審理局派人協助其工作。
2 督查員實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二年。任職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見,決定是否繼續聘用。
3 督查員執行督查任務所需費用,可申請專項經費解決。
六、其他
1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組織部。省(區、市)黨委組織部可參照執行。
2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
|
|
|
|
毛澤東紀念館 |
周恩來紀念館 |
|
|
劉少奇紀念館 |
朱德紀念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