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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资助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21 来源:科研处 作者:周红

 

太阳城赌城:资助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项目(课题)研究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经费为各级各类获资助课题经费。主要包括:由我校教职工承担的国家或省、部、厅级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经费,以及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如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等。

第三条  各类资助项目(课题),其经费必须全额进入党校财政账户,否则不作为科研工作考核和科研工作量计算的依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由科研管理与服务处进行监督管理, 并接受专项审计。

凡未经科研管理与服务处受理而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在立(转)户时,项目负责人需将有关合同书、协议书、项目申请书等材料各一份,提交科研管理与服务处备案。

 第二章   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每个项目(课题)单独建帐核算,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业务费:包括调研差旅费(参加学术会议费用、小型会议费、调研费等)、市内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翻译费、通讯网络费、中介费等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购置或租用小型设备及办公用品等费用。

(三)协作费:指协作承担科研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包括协作单位研究费用、校外数据库使用费用和邀请校外专家或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

(四)部分人工费:包括按照项目申请书或批准文件要求而且是该研究项目必需的临时性人员工资和专门规定的其他人工费(一般不超过10%)。

(五)项目鉴定(验收)费:项目鉴定(验收)所需要的资料费、会议费、专家费等。

(六)与课题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课题)经费到帐后,除有明文规定不许提成外,党校按1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由科研管理与服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一次性报销经费在3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校科研管理与服务处管理人员审核登记、科研管理与服务处处长审批;3000元以上,由科研管理与服务处处长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所有科研项目(课题)必须按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各项研究任务。课题预支不得超过其总经费的30%。项目主持人应负责按计划实施,做好项目的《中期检查报告》和《结项报告》。对未经批准逾期结题或被撤项、中止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与服务处和财务室将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追缴预支使用的经费。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结项后,资助经费余额可以由该项目组继续用于后续相关研究。项目经费超支部分由项目主持人负责。

第三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科研管理与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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